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审计
第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对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确定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制订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固定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2.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3.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台账、资产标签,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统一安排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每隔3-5年是否全面盘点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大型仪器设备、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2.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3.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4.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1.报废报损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2.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是否属过时而无法正常使用的。3.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4.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作为投资的除外)。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九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折旧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无利用折旧额调节利润现象。3.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4.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账、卡、物是否相符。2.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学院实际拥有。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固定资产审计,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一)结合学院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二)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三)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清理报废等工作。(四)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院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武交院审〔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