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发挥学校预算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四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是对预算管理、预算收入执行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应当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一)事前审计:检查和审核预算项目的执行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重点检查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重点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调整或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重点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能否与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五)预算编制方案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是否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是否按时足额下达;
(六)预算调整是否有确需调整的原因,调整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学校一级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学校财务部门是否按预算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学校各项收费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乱集资等行为。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正确;有无利用应付账款、代管款项等负债类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坐收坐支等问题;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分类。
(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和无预算支出的行为。
(二)预算项目的执行部门的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指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六)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审查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情况。
(三)审查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是否存在脱节现象,与计划是否有差异,是否存在赤字现象或年终结转资金量大等问题。
(五)审查执行部门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力度和管理措施,学校及各部门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有效管理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有无漏洞,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七)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各项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依据、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在必要时安排预算执行情况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确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报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办法》(武交院审〔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