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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04月27日 14:35  点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与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学校各单位中层正职、分管钱、财、物的中层副职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期内的业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的财经管理,提高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并为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党政同审,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或任期届满、晋升、免职、调动、辞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因工作需要必须立即赴任的,经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应当在领导干部两届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提出委托。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会议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三)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四)各项责任目标、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十)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一)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执行及管理情况;

(十二)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性质,分别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按工作计划成立组织部、审计处联合组建的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实施三天前,向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本人和委托部门。

(三)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按审计工作组要求首先做好自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全套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对重点问题向有关二级单位和个人开展审计调查,撰写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处领导审阅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

(五)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的中层领导本人及所在部门征求意见,本人或所在部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经审计处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结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或提交校党委讨论,并抄送委托部门。

(七)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二级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包括本人在任期内的职责范围、任期内所在二级单位财经活动情况、收支来源、支出范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

(二)所在二级单位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经济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债权债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四)固定资产明细;

(五)内控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二级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据。有关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审计工作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证词和证据。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实施核对述职报告,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及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二级单位和个人询问及函证等审计程序,在取得具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中层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不得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其他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干涉,否则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程序移交纪委、监察处或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对任职期间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纪违规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层面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四)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二级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指导被审计单位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问题的整改。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资产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层面的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主管校领导。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产、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审计建议书,明确审计整改建议与意见、整改期限。

(四)针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照审计报告与审计建议书,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二级单位现任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应在本二级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依据审计建议书,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处,离任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属干部管理事项的由组织部负责解释,属于审计事项的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武交院审〔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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