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接受捐赠等其他收入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的基本建设工程,环境改造工程,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设计和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招标或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方式以及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等问题。工程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债务有无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
(六)工程变更签证除施工方、工程监理负责人、校方工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确认以外,还必须通过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其费用的合理合规性,确认签字后方为有效;
(七)竣工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计量单位有无错误,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费用是否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八)尾工工程的未完成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合法;
(九)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存量是否真实,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第五条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时提供下列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工程项目结(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疑纪要;
(五)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工程进度表及有关施工记录;
(六)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清单及验收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
(七)施工组织方案及验收资料;
(八)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九)工程竣工图(必要时同时提供施工图);
(十)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分为预结算必审项目和抽审项目,审计处对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审计:
(一)预结算必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审计程序要求,在工程施工前,将预算书及合同、协议书、有关批文、企业资质证明、证件送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将本办法中第六条的全部资料报送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二)预结算抽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财务处按审核意见结算。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该类工程项目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进度,特别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在审计终结之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预算总额(或合同金额)的70%。若预付款不按规定控制,且数额超过审计后的工程结算款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限期进行调整,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转移、挪用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应及时查处,限期归还;
(三)基建工程项目送审的竣工结算书中多计、重计的部分应进行核减,对高估冒算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虚报投资、虚列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因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或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等严重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处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大型基建项目两个月)之内将审核报表及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会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一般应在60天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因专业范围限制,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项目经费或审计处预算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增减经费超过原预算10%以上的,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武交院审〔201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