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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办法

2018年04月27日 14:30  点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加强对审计结果执行的跟踪检查,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整改督查,是指学校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对象是指学校审计处已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下一步整改具体措施。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与监察处、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全面执行。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分级责任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负有主管责任、被审计单位具体经办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应分级负责,认真落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评。

第九条 审计整改通知书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原则上要求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按要求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报告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书面提出或请求复审,在未作出复审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处自审计结果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或检查督办,及时了解审计结果整改和落实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和办理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审计结果或不按审计结果整改的,审计处启动联动机制,由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财务处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的建议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将审计结果整改的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组织部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公告制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学校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办法》(武交院审〔201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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