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根据审计资料归档要求,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填写归档表格,移交学校档案室,审计处领导负责监交。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审计项目分类,并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学校领导或授权审计部门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相关信息批示和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学校领导或授权审计部门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部门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九条 立卷编目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含首页)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30年两种。
审计处应当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处向档案保管工作部门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六月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审计档案归档工作,上报学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外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保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对审计处工作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或者监察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武交院审〔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