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序 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分标准(费率‰) |
说明 |
500万元以内 (含500万元) |
500-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
3000-6000万元 (含6000万元) |
6000-10000万元 (含10000万元) |
10000万元以上 |
1 |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
概算价 |
2.0 |
1.7 |
1.3 |
0.5 |
0.2 |
1、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表中“控制价 (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3、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
2 |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
概算价 |
1.0 |
0.8 |
0.6 |
0.4 |
0.2 |
3 |
清 单 计 价 |
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
概算价 |
4.5 |
3.5 |
2.5 |
1.2 |
0.5 |
控制价(标底价)编制 (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
控制价 (标底价) |
3.5 |
2.3 |
1.2 |
0.8 |
0.5 |
控制价(标底价)、 工程结算审核 |
(1)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8 |
0.3 |
(2)追加收费 |
审减(增)额 |
8% |
4 |
定 额 计 价 |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5 |
0.2 |
工程预算、结算、 标底审核 |
(1)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5 |
0.2 |
(2)追加收费 |
审减(增)额 |
8% |
5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工程造价 |
12.0 |
9.0 |
7.5 |
6.0 |
4.0 |
6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项目投资总额 |
3.0 |
7 |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
申请鉴定标的 |
12 |
8 |
计时收费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300元/小时 |
造价员 |
180元/小时 |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编制设计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若需要调整概算时,可协助委托单位调查分析导致调整的原因,编制调整概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二、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概算文件,按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若委托方需要,还可就投资控制向委托方提供咨询,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三、清单计价
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控制价编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控制价(标底价),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控制价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控制价(标底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四、定额计价
预算、标底编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预算、标底审核:对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预算,标底,按现行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结算审核:在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五、施工阶段金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工程造价控制办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并提供付款建议,审核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进行成本分析与造价控制目标的动态调整,提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方面的价格信息咨询,审核已完工程的结算,提供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方面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针对上述各项服务内容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六、施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项目建设项目技术.经济资料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相应的咨询成果文件。
七,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根据司法,仲裁机关提供的案件资料,对涉案的工程造价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