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强化内部控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学校审计处。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任务和发展规模确定编制,选配素质较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从事专职的审计人员实行技术职称和职员制双轨管理,促使审计人员积极进取,业务上精益求精,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勤于学习,不断更新和熟悉审计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细致缜密,廉洁自律。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审计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四)财务预决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五)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情况;
(八)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接受委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各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收支明细账、预算管理、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学校给予奖励。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参与拟定学校有关重要的财经制度。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十)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学校所属经济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层领导)因工作调动、退休和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须经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写出审计报告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根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初稿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经审计人员审议及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在未作出复审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四条 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分级责任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负有主管责任、被审计单位具体经办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应分级负责,认真落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评。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原则上要求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按要求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报告反馈给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与监察处、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全面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武交院审〔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