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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04月27日 14:32  点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基建、维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跟踪审计是指在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校审计处会同社会审计机构对其投资、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全过程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跟踪审计由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校审计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审查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计建议。

(三)参与审定工程造价,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校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校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

(三)协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关系,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校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材料价格、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与材料的采购,审计材料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认真做好与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第七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工程材料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第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5天向校审计处提供;

(二)校审计处会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项目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校审计处;

2.校审计处会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经各职能部门和校级领导会签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校审计处;

2.校审计处会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

3.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工程材料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1天,应及时向校审计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校审计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校审计处参与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询价小组考察和市场询价,询价小组提出该材料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询价小组建议和意见,择优选购施工材料。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期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校审计处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

4.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提出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交项目管理部门;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3.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4.校审计处会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5.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审核确认其真实性,10天内将结算资料转交校审计处;

(二)校审计处转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三)财务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校审计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大事项经校领导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武交院审〔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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